近日,昆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辆电动车在马路上突然失控撞上了大货车,电动车主当场死亡。究竟电动车为何会失控?交警们百思不得其解,翻来覆去的看录像,终于发现了罪魁祸首:竟然是一把扫把!

  交警部门的监控录像显示:今年二月份的一天傍晚,老王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经过某路段时,突然失控向左侧歪倒,被左侧在机动车道行驶的由谢某驾驶的大货车撞倒,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大货车司机谢某对事故的发生自始至终都有点莫名奇妙,老王好好的在非机动车道骑车前行呢,怎么会突然失控闯到机动车道?交警部门看了录像也是没弄明白,事故到底怎么发生的?办案交警一遍遍看录像,并放大事故发生的每个细节,终于发现了其中的端倪:当时老王骑车的前方有一名环卫工人老张正在用扫把扫地,事故发生的瞬间,老张的扫把正在挥动,接触到了老王的电动车的前轮,老王在老张挥动扫把的同时失控向左侧倾倒了。原因查清了,老王的亲属将谢某、保险公司和老张及老张工作千灯卫管所一起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84万元。这回老张和保险公司都不愿意了。庭审中老张和千灯卫管所称,老张与被告千灯卫管所无需承担责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事故发生时,老张非机动车道上打扫马路,身穿反光背心,非常醒目,属于正常工作,没有违反交通规则,也不存在过错;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老王未有效观察路面状况以及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保险公司则说,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老王被老张的扫把头碰到其正在行驶的电动车车头右侧,而导致电动车向左倾斜,谢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任付赔限额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老张作为专门清扫道路的环卫工人,在进行道路清扫工作的过程中,应该对来往的行人和车辆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且经鉴定,事发时老张使用的扫把头部与老王的电动车前轮右侧发生刮擦事故可以成立,说明被告老张的行为与老王倒地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次,因谢某驾驶的是重型自卸货车且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载,考虑其速度、车辆冲撞力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程度及车辆的重量,相对于老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而言更具有危险性,谢某应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故谢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也应该承担责任;最后,在本案事故发生时,老王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明知前方有环卫工人清扫道路且相邻的机动车道有重型自卸货车并排行驶时,试图绕越环卫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老张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30%的赔偿责任,谢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老王承担30%的责任。老张事故发生时系被告千灯卫管所员工,系履行职务行为,其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应由千灯卫管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