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夜间躺卧在公路上遭车碾压,谁担责?
作者:王鸣燕 严雪琪 发布时间:2015-08-18 浏览次数:557
一醉汉打架后,躺卧在公路上,结果被重型半挂车碾压至双腿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常熟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交通事故的医疗费赔偿纠纷案,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1万元;因肇事车辆未投保商业三责险,一审判决由实际车主顾某担责70%,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4.3万元,并由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对顾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顾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14年10月的一个晚上,原告丁某醉酒打架后躺卧在虞东公路某路口南面50米处道路上。21时许,柳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碾压了丁某双腿,事故后柳某驾车离开现场。这时,丁某的朋友张某也因饮酒打架后四肢乏力,瘫坐路边,见发生了车祸,即用手机拨打110报警。
事后,肇事车辆被常熟公安机关查获。因事发地段无监控设施,故交警部门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对涉案车辆整体分离物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员勘验发现其主车底部发动机油底壳处存在刮擦痕迹,油底壳放油口螺丝处的油污已被擦去;主车前桥下部,存在两处明显的擦痕。从涉案车辆刮擦部位提取油污,与丁某事故时所穿牛仔裤腿部残留的油污,经红外光谱分析,属于同一种属物质。由此推断,丁某当时醉酒被打后躺在马路中间,涉案车辆从丁某身上开过,车辆底部发动机油底壳及前桥上的油污擦在了伤者的裤腿上。
基于丁某在事发前曾有饮酒及打架等事实,对于事故时其因何原因躺卧在道路上,以及是否涉及第三方等事实无法查证,故交警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柳某具有夜间驾驶事故后经检验大灯灯光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驾车行驶至事故地,对前方视线范围内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且发生事故后驾车离开现场之过错。
2014年12月,丁某将肇事驾驶员柳某、实际车主顾某、登记车主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一并告上常熟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其前期医疗费7.1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当晚丁某被送某医院治疗,住院55天,共花去医药费7.16万元。另查明涉案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某运输公司,而实际车主为被告顾某,顾某将该车挂靠于某运输公司。肇事驾驶员柳某,是车主顾某的雇员,事发时其正在执行职务。某运输公司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此外,常熟法院审理中对原告的人身损伤及所花费的医疗费,是否全额与交通事故有关,向被告方作了法律释明,征询是否要申请鉴定,被告方认为不必。同时,法医认为,综合住院用药记录及法医知识,可以判断原告李某的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面部外伤,是与他人打架形成;右下肢、左下肢损伤,是交通事故车辆碾压造成。
据此常熟法院审理认为,因原告当时醉酒被打后躺卧在公路上,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被告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丁某自负30%的责任。因被告柳某系车主顾某的雇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生事故,其赔偿责任由被告顾某承担。被告顾某与被告某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故被告某运输公司应对被告顾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原告丁某事发时醉酒被打后躺卧在公路上,存在过错,故酌情减轻机动车方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