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撞上路边护栏,不料醉酒男子经抢救死亡,悲痛之余受害男子的近亲属将公路养护部门告上法庭,养护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句容法院下蜀法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严一文(化名)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沿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下蜀镇建华墙材有限公司向东200米附近时,所驾车辆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后摔倒,致严一文受伤、所驾车辆损坏,严一文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原告严一文的近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公路管护部门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公路管护部门辩称,严一文驾驶摩托车撞上护栏死亡系其自身醉酒驾驶造成,且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严一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公路管护部门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开庭审理,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路管护部门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对辖区内的公路疏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的维护、管理。庭审中,原告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出事公路地段护栏的缺损已有数月之久,且原告方还提供了出事地段的相关照片,与证人证言相吻合。被告方在庭审中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尽到维护、管理的职责,只是口头表述不存在过错。庭后,承办法官通过翻阅公路日常巡查养护手册及记录,发现事故发生地的公路及两侧护栏长时间没有巡查、维护记录。

  经过承办法官对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讲解,被告公路管护部门承认确有疏忽管理的事实,但认为原告诉请的赔偿金额过大。在承办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原告方也认识到是死者严一文的醉酒驾驶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同意降低赔偿金额。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公路管护部门于2015年7月15日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万元,经济补偿原告计人民币6万元。(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