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辱骂半身不遂 起诉维权获支持
作者:顾海忠 发布时间:2015-08-17 浏览次数:430
同做一个工程,相互协作是本分,岂料仅因材料问题,原告不停辱骂被告,导致被告受刺激摔下受伤。近日金湖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原、被告分别在江苏天成建设公司承建设的润康天成小区建筑工地做瓦工和沙浆工。2014年5月,原、被告在做工过程中因被告对原告放的沙浆有意见发生争吵后,原告突发意识不清并从脚手架上坠下受伤。原告受伤后到金湖县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2015年6月1日,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淮安二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伤残等级及伤病关系评定:被鉴定人应某此次损伤后遗留右上肢单瘫(肌力II级)已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伤残,与外伤或情绪激动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15%。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做工过程中发生争吵致原告突发意识不清从脚手架上坠下受伤,根据淮安二院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15041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分析说明,原告既往有高血压病史多年且未行正规治疗,结合原告年龄等综合因素,认为原告此次脑内多发出血是在其自身疾病即高血压的基础上,受到外界刺激导致情绪激动所致,其自身疾病是导致右上肢单瘫的主要原因,原告的伤残等级与外伤或情绪激动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拟为5%-15%,故本院酌定原告的伤病关系的参与度为10%。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万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应某各项损失计4776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