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协调制度下,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结案的方式理论界有多种观点:

一是“调解书”形式结案。该观点又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将行政诉讼协调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确定调解结案为与裁判并列的法定结案方式之一,这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标志。调解结案不应被视为行政诉讼结案的另类,行政诉讼中应当还其应有的地位。根据法官主持下的和解笔录或当事人提交的和解协议,然后制作格式化的法律文书‘调解书’。‘调解书’简短反映诉讼过程和案件基本事实,既体现了对法官劳动的尊重,亦能反映基本的法理,便于总结行政审判经验。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参见冯其江著:《行政审判调解之运作与检讨》,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法学研究》,200615发布。)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诉讼应建立有限调解制度。法院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结合由被告行政机关认可后的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据非诉讼执行案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标准的审查原则,出具调解书中予以确认”。(滕恩荣著:《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构建初探》,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法学研究》,200615发布。)

二是“书面协议”形式结案。“确定调解为法定结案方式之一。通过修改法律,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以和解笔录或当事人提交的和解协议的书面形式结案,这是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建立的标志。它不同于目前法院对因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予以准许的结案方式,后者实际上是受法律空间的压迫不得己而为之,这种结案方式常给人以原告自我妥协的错觉,而且掩盖了法官的劳动,并且反映到统计数字上造成了整个诉讼制度的失衡。”(王伟云、王剑兵著:《关于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探讨》,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法学研究》,20051012日发布。)

三是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形式结案。“审查机关认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后,直接出具终止审查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终结案件。该决定具有终局性,当事人达成的协商意见包含在法律文书中,具有强制执行力。”(张玉录著:《行政协商:构建和谐社会的行政救济法基础?兼论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对接》,来源于《中国法院网*法学研究》,200546日发布。)

国外立法也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英美两国为代表的将“和解协议”做成“合意判决”的模式。英国和美国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均把诉讼上和解看作私法行为,因此仅和解本身并不当然发生与判决相同的效力。当事人要让其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必须申请法院按其协议内容作出“合意判决”。(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208页。)另一种是将“和解协议”记入笔录即生效力的模式。较为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的立法。“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和解是当事人的协议,只能记录在诉讼记录上。”但由于其具有诉讼行为的性质,“所以应受民事诉讼法的管辖,按照《联邦德国民事诉讼法》796.1,和解虽非裁判,但具有强制执行力。”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应将当事人和解记入笔录;第203条规定,和解一记入笔录,即具有与判决同等的效力。”(参见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163页。)

笔者认为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结案方式应采用“裁定书”的形式结案。一是对当事人和解后,原告申请撤诉的案件,按传统的结案方式裁定准予撤诉。二是对当事人和解后,原告不申请撤诉的案件,法院就和解协议的内容、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诉讼活动的过程等相关问题作出判断后,裁定本案终止诉讼或终结诉讼。理由:第一,行政诉讼“法院协调”既是当事人之间的“公法契约”行为,又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既有当事人“自治”,又有司法权的“引导”,用裁定书的形式可以体现诉讼行为的性质。第二,对和解协议的审查,包含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不经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不能否认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而和解协议没有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公定力的效力。第三,诉讼行为的中止或终结,当事人虽具有促进作用,但主动权仍然掌握在法院手中,对当事人中止或终结诉讼的行为是否准许,必须由法院审查后决定。因此,和解协议并不当然地中止或终结诉讼,其中止或终结诉讼的效力必须由审判权赋予。用“裁定书”的形成结案,正如准予撤诉的裁定一样,既能反映出当事人的“自治”,又能体现出法院的“审判职能”。

裁定书的内容可以叙述为,***行政机关**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已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叙述协议内容并就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后作出确认合法与否的认定(这里主要是表明和解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接着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与协议的关系作出判断性叙述,鉴于协议已变更或部分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变更或撤销的部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这里主要是解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定力问题)。接着叙述,鉴于本案当事人已和解,诉讼程序已经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遂裁定本案终止诉讼或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