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因做生意需要,于2006512向我借款5万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后张某做生意赊了本,逾期后未有还款。我多次索要无果,现张某将其仅有的房产一处赠与了你胞弟。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磊

 

李磊同志:

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

你所提出的问题,牵涉到法律规定的撤销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及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的规定,鉴于张某无其他财产可供还债的事实,应该说张某的行为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该行为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故作为债权人,你可以依此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宣告该赠与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