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徐州铜山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原告小晶如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抱着不满两岁的女儿,这位年轻的母亲不禁喜极而泣。

 

2008年,刚到适婚年龄的小晶经人介绍结识了大她三岁的吴某,经过接触双方渐渐产生感情,并于几个月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小晶生下一个女儿,然而这个本应幸福的家庭却没能经受住岁月的考验,在对家庭琐事的不断争执中小晶和丈夫的感情出现裂痕,并最终在2010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中载明了双方对财产的分割及对女儿的抚养权达成的协议:孩子由男方吴某抚养,小晶每月可以不少于两次探望女儿,并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可让小晶没有想到的是,离婚后她就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女儿,每次到吴某家去,吴某的家人都以种种借口推辞,而吴某也从不露面。一个偶然的机会下,小晶得知女儿竟然被前夫送人了,小晶通过向知情人的不断询问,终于找到了收养自己女儿人家,可不论小晶如何哭诉和哀求,对方也不让小晶带走女儿,无奈下,小晶只得报警求助。在警方的协调下,小晶暂时将女儿带回家中,但她仍觉得心里不踏实,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铜山法院受理此案后,办案法官多方联系案件当事人吴某,可吴某时而称自己在西藏,时而称自己在内蒙古,对法官总是避而不见,经过细致工作,法官终于在当地农贸市场找到了以卖菜为生吴某,并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开庭时吴某没有露面,法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小晶与吴某离婚时协议子女由男方抚养,但现因吴某目前没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家庭,并擅自将子女送于他人抚养,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抚养义务,已不适宜再直接抚养子女。为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变更抚养权。故以胜诉的判决支持了小晶的诉请。

 

 

连线法官

 

我国《收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而本案中,夏某和小晶虽然离婚,但无法改变是女儿生父母的事实,夏某在小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女儿送养于人,显然违反法律规定。不仅如此,夏某的所谓送养行为已属于不尽抚养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小晶的诉请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