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722,周日。我与同事王建已坐进车里,急赴千里之外的安徽省芜湖市执行。

沿途阴雨连绵,一片汪洋,河水泛岸,农房、庄稼被淹,长江之水波浪翻滚,我的心情如同江水一样上下翻腾,是凯旋而归,还是无功而返……

回想此案,还得从2003年说起。2003年,居住在安徽芜湖市没有建筑资质的金某某以南京新邯郸建筑有限公司的名义,同安徽省海螺集团签订一份建筑合同,在施工过程中,赊欠徐州市彭城五交化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款近10万元。随后起诉,经法院判决后,被执行人金某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由于被执行人签订合同使用的是假名字,且在诉讼中,既未出庭,又多次变换住址,给顺利执行带来不少困难。当时我们首先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资料,但公安网站未有该人的任何信息,调查其原始居住地因名字不符,也未获得有价值的线索。终于有一次,经过努力,在与他亲属的谈话中以及其子女上学的相关信息中,终于找到其所居住的确切住址,案件出现了转机。

我们终于找到了金某某,向其说明来意后,被执行人金某某连呼冤枉,大诉苦水,并称一对子女还在上学,家属有病,确无履行能力。我们不厌其烦的听完他的倾诉,从法律上到道义上,从执行与被执行的角色转换上,阐明执行意义,表明我院执行的坚定决心。金某某终于态度和缓,答应尽其所能,配合法院执行,在履行3万余元现金的基础上,又同我们一道,提出将其所在安徽海螺集团的全部债权用来清偿其所欠债务,我们迅速将此款冻结。

任务终于完成了,此时已是下午三点了,早已过了用餐的时间,我与王建、驾驶员三人找小饭店随便吃了一点,愉快地踏上了回家的旅途。雨越下越大,路越来越滑,警车嘎然停车,无论我们如何推拥,它再也不愿前行了,在施救车的帮助下,它同我们一起,从几百里之外,被送回家,回到家已是夜里11点了,看到亲切的城市里万家灯火,我想,晚些没关系,任务完成了,还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