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县一村民欠债不还,被债主告上法庭。在法庭开庭审理期间,被告姜某为了逃债,趁庭审质证之机迅速吞下欠条,结果债未逃成,反被拘留15天,罚款1000元。

20066月,被告姜某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曹某借款22万元(原告主张借300000元),2007616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曹某(名)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00元),姜某(名),2007616”。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

717上午,睢宁县人民法院李集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当承办法官要求曹某出示欠条原件,让姜某质证时,姜某趁看欠条之际,突然把欠条撕碎,猛地吞进嘴里。法官急忙上前制止,但事发突然,为时已晚。

法院认为,姜某当庭吞食欠条,毁灭重要证据,企图达到不还欠款的目的,其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姜某作出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719,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某人民币20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姜某负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