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01月吴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吴某、张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而10分钟后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发地点,与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坐在地上等待救治的张某相撞,致张某受伤、袁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袁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而吴某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77280元。20106月,张某将吴某、袁某诉至润州法院南徐法庭。法院判决吴某无条件承担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的54468元。超出赔偿限额部分22812元,由张某、吴某、袁某分别承担4562.40元、6843.60元、11406元。

 

法官说法

 

实行交强险制度的目的,是由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减轻车主的压力,缓和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避免交通事故的次生危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当事人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交强险是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车主或车辆管理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违法了其所负有的法定义务,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吴某没有投保交强险,所以承担了本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损失。

 

大家说法

 

公务员先生:由于实行交强险的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还有助于减轻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经济负担,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因此广大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要积极投保。

 

市民先生:据我所知,交强险赔偿上限是12万多,如果出现重大交通事故,这点钱显然有点少,希望提高交强险的赔偿上限。

 

市民女士: 每年交强险也不少钱,经济能力弱的还是不要买车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