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有”方针调解案件成效显著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8-01 浏览次数:1616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深入落实“和谐司法”理念,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四有”工作方针,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上半年调撤率达68.6%。
一是有计划。结合庭室实际情况,从诉讼调解和指导人民调解两方面严格制定调解工作计划和目标,系统排查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利用公开庭、法律讲座等多种形式统一安排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积极促成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
二是有意识。秉承和谐司法理念,树立大局观、政治观、责任观,以对个案矛盾的化解追求和谐新农村的构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有重点。对群体、敏感,矛盾相对尖锐的案件实行重点调解,特别是对关系到农村稳定和民生的涉及“三农”案件,强调细心、耐心,善于利用乡土人情,协调法院之外的社会力量进行调解,以求达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最佳效果。
四是有方法。我院提出四种“区分调解法”,即区分当事人年龄,性别,职业等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区分不同时间,空间,因势利导进行调解,注重创造调解机会,准确把握调解方向;区分当事人的身份及所处社会阶层,以符合不同当事人语言习惯、生活习俗、文化程度的方式区别调解;区分纷争大小和难易,针对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矛盾的锐化情况灵活调解,有收有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