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2月,上海其机电设备公司卖给南通某船舶公司一座门座起重机,其按约交付,某船舶公司拖欠58万未给付,要求其给付并赔偿利息损失,另要求担保方某机械公司返还铲车1台。某船舶公司反诉称,机电设备公司所供门座起重机不符合产品技术标准。有严重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要求退货,返还货款140万元及利息、铲车1台,某机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200929,某机电设备公司(卖方)与某船舶公司(买方)签订合同1份,合同约定,购买标的为M1033/1625门座起重机,总价198万元,买方赠送铲车1台给卖方。合同还对付款方式、交货时间、范围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门座起重机转籍给买方时,发使用证前,一旦技监部门提出整改,由卖方整改,整改费用由“买”方负责。某机械公司作为担保方签约。履约过程中,某机电设备公司交付门座起重机,某船舶公司支付部分货款,铲车则由某机械公司实际占有。后某机电设备公司为追索余款,引起讼争。而某船舶公司以门座起重机无法正常使用,申请质量鉴定,本院依法某产品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的专家经初次勘验现场认为,门座起重机作为特种设备,国家目前尚未有强制报废期限,如有质量问题,可以进行整改,但需经技监部门检验合格,才能正常使用,涉案门座起重机系二手交易。双方更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异地交接,质量检测及转籍手续。该案门座起重机多时未使用,设备前期安装、使用情况无法确认,故很难进行追溯分析。且就合同而言,如整改,由卖方整改,整改费用由“买”方(船舶公司)负责。实为不妥,如整改费用很高,船舶公司就亏大了。对该官司的输赢,对船舶公司有所不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通港闸法院承办法官坚持衡平双方利益原则,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终促成调解。船舶公司撤回鉴定,一次性某机电设备公司支付42万元,某机电设备公司协助办理门座起重机转籍等手续。返还铲车的权利让渡给船舶公司,三方均表示满意。此案承办法官提示,签订合同细节条款需谨慎、一旦审查不严,酿成纠葛,将造成不小损失,权益受损,难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