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执行听证制度规范完善有实效
作者:陈浩亮 万小勇 发布时间:2007-07-30 浏览次数:1095
本网徐州讯:铜山法院执行局在构建“和谐司法”的进程中,全面“阳光执行”,执行程序走出“暗箱操作”,以公开化解矛盾,以公开遏制腐败,以公开实现公正,成效明显。
一、听证范围不断扩大。多年来,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案件是执行裁决的重要内容,铜山法院没有拘囿于现有的习惯做法,不断创新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把听证范围扩大到重大执行行为和执行措施、处分重大执行标的物等重大疑难的执行案件,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当事人反映或举报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的案件以及拟中止、终结执行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听证法官可以查明事实真相,掌握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准确行使权力,同时利用案件现身说法,做好解释和法制宣传工作,使各方当事人明白和理解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程序,懂得法律常识,晓之以理,消除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的误解和疑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案外人在听证时都可以充分发表意见,让各方当事人都有说话、讲理的机会,使他们有话当面说,有理当面讲,防止矛盾激化。
二、听证规则适时创新。听证法官根据案件特点,或责令被执行如实申报财产、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让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围绕被执行人有无执行能力及执行异议进行举证、质证,查明执行案件的有关事实,确定能否执行及如何执行等问题,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采取纠问式的方法,开门见山,直奔主题,直接提出听证的焦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让各方当事人分别陈述自己的意见和出示相应证据,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当场做出处理决定。该院执行听证坚持简便原则,即听即议,即议即决,围绕具体程序、具体问题进行听证,切实提高效率,防止因拖延给整个案件的执行带来不利的后果。
三、听证效果日趋明显。通过听证,被执行人当场予以申辩,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执行人员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取得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证据,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也增强执行工作的“亮度”,缓解了申请人对执行工作的不信任感,增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度。执行法官在法庭上得到锻炼,强化了执行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对内增强了素质,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执行法官队伍,对外增加了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了制约和监督,树立了法院的良好象形象,有效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铜山法院已组织300余次执行听证,有效的化解53起当事人因案件长时间不能有效执结引发的重大上访、投诉案件,赢得了申请人的理解和信任,执行环境和谐融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