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海门市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史某的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后,被执行人潭某、龚某自觉从拆迁房中搬出。执行了一个案件带动了其余二个案件的自觉履行,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推进城市建设,加快旧城改造,海门市建设局应申请人的申请做出行政裁决要求被申请人史某、潭某、龚某和汪某从原房屋中搬迁至过渡房中,但是被申请人均未自觉履行义务,建设局于2006119向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经过对史某等人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汪某已搬出拆迁房,史某却以提出要求未能得到满足为由,拒绝搬出。潭某与龚某相互之间持观望态度,均未自觉履行,由此致使该地段的城市建设无法正常进行。鉴于史某拆迁房内的财物较少,同时为了对其余两名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市法院与城建指挥部共同协商拟定了对史某强制执行的预案,经南通中院同意后于2007629日上午强制执行。

当日早晨,承办法官再次找史某谈话,讲明利害关系,劝解其履行义务。史却提出要求重新测量房高,承办人不厌其烦,联系建设局的有关同志进行现场测量,史某仍然无故拖延时间。法官们坚持文明执法,耐心教育,并通过有关人员说服、疏导,经过多方努力后,史某同意配合法院清点财产并搬出拆迁房。

在史某搬出拆迁房后,承办人到潭某和龚某家中找他们谈话。他们目睹了前一户的拆迁过程,对承办人多次上门谈话,执行的方法和态度表示认可,同意搬出。长达半年之久的行政拆迁裁决案终于顺利告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