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制定六项整改措施规范诉讼保全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07-07-27 浏览次数:1352
本网徐州讯:最近,丰县法院针对在重点司法制度专项检查中采取诉讼保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对照检查,制定切实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诉讼保全担保的程序,以确保法院对案件的审、执顺利进行。 、
一是规范诉前保全的适用。为了确保财产保全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应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适当放宽目前诉前保全的受理条件,增加诉前保全的适用。以切实保障诉前保全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诉讼保全的程序。对于申请人提供现金、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作担保的,与银行商定,由房屋产权交易监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土规划局等部门商定,由相应部门出具已停止过户、转让、抵押回函后,法院方才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三是规范保全申请的审查。审查时要求判断申请人是否有可能胜诉,是否存在导致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况,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及保全的范围,只要提起的是给付之诉,申请保全的金额在其诉请范围内,且提供了担保,应当及时受理。
四是规范保全公示登记制度。对保全财产以一定形式向全社会公示,特别是对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财产进行保全时,在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保全登记手续,对其他无形财产或财产权益的保全,更应履行登记手续。
五是规范担保物登记备案制度。申请人以实物、资金进行担保的,对担保的财产是否存在瑕疵进行审查,然后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通知,禁止在担保物上办理过户手续、重复设定担保、办理租赁登记等以防止担保物在财产保全期间被处分。
六是规范保全协助人的义务。进一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财产保全协助人切实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保全难”的问题,以保证财产保全能够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