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725,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铜山县张集镇孙湾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与被告徐州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东帆铝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土地275亩和80亩,租期30年和50年,每年每亩租金700元,分别用于建设铝厂和服装厂。由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并解除合同。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用益物权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土地使用权和已经给付的租金。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增加,市场经济对土地的流转和充分利用有着天然强烈的渴求,然而,我国城乡二元化格局的存在,导致在资源分布上,城市聚集了大量的资本而土地稀缺,农村则拥有广袤的土地缺苦无资金,因此,生产要素在市场中的合理配置必然要求农村的土地与城市的资本进行交换;而农村集体用地只能间接入市,直接造成了农民的损失,耕地收益的低廉与企业营利的高效以及房地产收益的暴利的巨大反差,使得一些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出于短期利益的考虑,急于发展当地的经济而往往非法使用土地。由于长期存在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的现象,矛盾开始逐步显现,纠纷的发生遂不断增长。

铜山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首先高度重视解决此类问题。严格依法审理与协调工作相结合,一方面要正确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把握案件的性质,依法处理此类纠纷;另一方面要充分与党委政府沟通,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与理解,共同解决,相互配合,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真正把问题处理掉。其次,针对发现问题,铜山法院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一是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强化行政管理,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要切实保护耕地,加大对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的力度,一方面要纠正越权审批、违规圈占土地、低价出让土地、未经征用使用集体土地等土地利用中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合理化补偿标准,缩小利益差距,制止暴利;二是建议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保持现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在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下,在县级以上政府的严格掌握和控制下,对集体土地的流转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权属登记制度,防止非法流转使用。以上建议,得到了铜山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