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四个坚持、四个实现” 确保选择社会鉴定机构透明公正
作者:薛专 发布时间:2007-07-25 浏览次数:1024
本网南通讯:近日,如皋法院研究制定了《关于选择社会鉴定机构的若干规定》,通过“四个坚持、四个实现”,确保对外委托管理中选择社会坚定机构的透明公正。
第一、坚持取消当事人协商选择程序,实现所有案件全部随机选择。为了杜绝对外委托管理中的人为因素,如皋法院取消了机构选择时原有的当事人协商程序,所有案件在确定社会鉴定机构时,全部通过抽签形式实行随机选择。
第二、坚持公开选择原则,实现选择程序的透明操作。一是在向当事人发出选择机构通过书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鉴定机构;二是对标的额较大的评估、拍卖、审计等案件,通过备选鉴定机构到场,参与机构选择。
第三,坚持主动接受监督原则,实现纪检监察对机构选择的全面介入。一方面,加强内部制约。司法鉴定中心负责人在指定委托案件督办人的同时,明确1名协办人;遇有重大事项时,通过3人合议形式研究讨论确定,加强案件督办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另一方面,纪检监察全面介入机构选择程序。明确每周二、周四上午为机构选择时间,鉴定中心提前1天向纪检监察室报送需进行机构选择的案件一览表,由纪检安排专人现场监督。
第四、坚持尊重当事人、鉴定机构合法权益原则,实现机构选择规范化和公正性。尊重当事人、鉴定机构的申请回避权,在开始选择鉴定机构前,先征求当事人、鉴定机构意见,赋予其对案件督办人、协办人、监督人的回避权;尊重当事人、鉴定机构的异议权,在随机选定鉴定机构后,赋予其一次异议权,督办人、监督人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机构选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