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动迁安置房办证需另付50000签字费?
作者:张留兵 佩吉 梨琴 发布时间:2007-07-25 浏览次数:1456
本网苏州讯:二年前,一家动迁户将尚未办出产证的多余的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了他人。购房者拿到房子居住了二年后,卖房人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提出要求加价50000元,理由是当地流行过户涨价,美其名曰“签字费”!
2005年6月, 张先生与陈女士一家人经房屋中介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陈女士将其所有的建筑面积为62.12平方米动迁安置房屋一套出售给张先生,房价为2565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00元,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房款至220000元。因为该房是动迁安置房,当时两证尚未办出,因此余款要等陈女士办出两证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后再一次性付清。房屋的交付方式为:张先生支付房款至220000元时,陈女士将钥匙、收据等交至张先生。
2005年7月,张先生按约支付房款220000元,陈女士也交出了房屋钥匙。当地的动迁部门经审核该房系陈女士家的多余住房,故同意陈女士将该诉争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2007年4月,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房产过户价格参考,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为217400元。两证办出后,张先生要求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女士却告知张先生要求其交付签字费50000元,并称一分都不能少,这是当地流行的统一价。张先生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并请陈女士的亲属一并做工作,但是陈女士均不退让,无奈之下张先生一致诉状将陈女士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女士按约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