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二年前,一家动迁户将尚未办出产证的多余的动迁安置房出售给了他人。购房者拿到房子居住了二年后,卖房人却迟迟不肯办理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提出要求加价50000元,理由是当地流行过户涨价,美其名曰“签字费”!200772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卖房人在判决生效后一月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20056, 张先生与陈女士一家人经房屋中介介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陈女士将其所有的建筑面积为62.12平方米动迁安置房屋一套出售给张先生,房价为2565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00元,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支付房款至220000元。因为该房是动迁安置房,当时两证尚未办出,因此余款要等陈女士办出两证过户至张先生名下后再一次性付清。房屋的交付方式为:张先生支付房款至220000元时,陈女士将钥匙、收据等交至张先生。

20057月,张先生按约支付房款220000元,陈女士也交出了房屋钥匙。当地的动迁部门经审核该房系陈女士家的多余住房,故同意陈女士将该诉争动迁安置房上市交易。20074月,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房产过户价格参考,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为217400元。两证办出后,张先生要求陈女士办理过户手续,但是陈女士却告知张先生要求其交付签字费50000元,并称一分都不能少,这是当地流行的统一价。张先生多次与陈女士协商,并请陈女士的亲属一并做工作,但是陈女士均不退让,无奈之下张先生一致诉状将陈女士一家人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女士按约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女士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买受人交付房屋价款之后,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向买受人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故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陈女士辩称的房屋低价出售并要求加价的意见,根据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房产过户价格参考,该诉争房屋的评估价值为217400元,而双方之间达成的买卖该房屋的价格为256500元,女士并非低价出售房屋,因此对女士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先生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