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据统计,2008年,仪征法院受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7件,犯罪人数为7人;2009年此类案件8件,犯罪人数为8人;2010年此类案件14件,犯罪人数为18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呈逐步上升趋势,应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

 

一、主要特点

 

1、犯罪方式多是购买赃物,且通常以“低买高卖”的方法从中赚取高额差价。

 

2、犯罪对象多是来自盗窃、抢劫、抢夺、诈骗而来的赃物。

 

3、犯罪场所以废品收购站为主,流动收购为辅。

 

4、犯罪时间多发生在夜晚,隐蔽性比较强。

 

5、犯罪主体多为女性,且文化程度较低。

 

二、案件增多原因

 

1、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人员中有一大部分是外省市人员,他们多为农民和无业人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基本上是初次犯罪,并不知道收购赃物是违法犯罪行为。

 

2、犯罪动因多是因为受到经济利益驱使。犯罪人员多是存有“贪图小便宜”的心理,认为收购一两次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受到经济利益诱惑不惜铤而走险。

 

3、相关部门对废旧物品收购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废品收购行业虽然有专门的机关进行监管,但往往只是注重对废品收购行业的审核和准入,缺乏对从事该行业人员的日常教育,平时管理不严,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三、对策与建议

 

1、遏制上游犯罪,严惩收赃行为。严厉打击“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活动,可以有效切断赃物来源;严惩收赃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达到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的目的。因此,只有双管齐下,才能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加大和规范对废旧物品收购行业监管的力度。废旧物品收购行业属于特种行业,职能部门应当要求收购行业建立收购台帐,将销售方的身份证号码及时、准确登记,不给买赃卖赃行为留有任何空间。

 

3、加强对电力设备、公共电信设备等公私财产的有效保护,不给侵财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

 

4、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引导群众提高法律意识,认识到买赃卖赃系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此类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