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执行中发现工伤诈骗现象并提出对策
作者:张邢霖 黄海燕 发布时间:2011-11-10 浏览次数:1049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工伤待遇执行案件逐年增多,时有发生被执行人企业以申请执行人系“假工伤,真讹诈”为由抗拒法院执行。此类案件存在诈骗嫌疑,如一对来通务工的重庆夫妇3年中两人轮流发生5起工伤事故,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难,需引起重视。现从案件的特点、类型、原因进行分析,加强防范和打击力度,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工伤诈骗案件的特点
一人受伤,团伙作案。先由一人充当“苦主”,或是故意自残诈骗,或是利用原有的旧伤病佯装受伤。再由其家属、老乡、介绍人等同伙各司其职,有人专门与用工单位谈判,有人专门负责仲裁诉讼,有人专门充当证人提供虚假证词。
流动性大,连续作案。团伙在诈骗得手后,便会趁伤者伤未痊愈,再度行骗,或是轮流受伤,屡屡出没于各个企业,以相同手段和方式进行诈骗。
仲裁生效,不经起诉。工伤认定后,“伤者”便会提起劳动仲裁,用工单位有的为了息事宁人,同意“伤者”提出的调解方案;有的法律意识淡薄,认为“伤者”无事生非,故拒不到庭参加仲裁,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往往到执行阶段才提出各种理由抗辩。
二、工伤诈骗案件产生的原因
企业未把好招人关。以南通开发区当地钢丝绳生产企业为例,生产工人流动性大,企业间工人跳槽频繁。企业招聘生产工人时都是草草了事。特别在工期短,用工人员较为紧缺的情况下会放松警惕,对由单位工人介绍而来的老乡更是在未签合同情况下立马上岗,不去正规的劳务市场进行招聘。
企业监管设备落后。工伤诈骗案件中,团伙往往选择监控设备落后的小厂下手,企业对工伤事故中伤者的受伤过程无从取证,使诈骗团伙有漏洞可钻,加上一起上班朋友、老乡提供虚假证词,用工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状态。
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生产工人流动性较大,有些单位怕麻烦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工人参加工伤保险。一旦事故发生,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程序,不愿参加仲裁、诉讼,缺席审理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对企业不利,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有口难辩。
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工伤保险条例》对相关的工伤鉴定、赔偿、处理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但对于利用工伤进行诈骗等惩处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仅有《刑法》中诈骗罪的法条可以适用,但对于利用工伤诈骗惩处的尺度却没有详尽规定,这也会导致各地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量刑不一,给了犯罪分子空子可钻。
三、防范对策和建议
加强防范宣传。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辖区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工地通报此类犯罪手法,提高业主自我防范意识,同时广泛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选择较典型的案例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审查力度。发现案件有工伤事故有疑点的,要加强调查取证力度,挖掘相关情报线索,对确有诈骗犯罪嫌疑的,移送公安。力争打一伙、破一串、扫一片,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加强信息研判。联合公安机关,依托网络资源,密切关注同类案件发案动态、全面收集相关案件信息,加强信息研判,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并注意同类案件的信息积累。
加强信息互通。要与劳动仲裁委员会、大调解中心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强联系互通,及时通报新情况,从中发现问题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形成部门合力,有效防范与打击此类工伤诈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