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772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强奸罪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在苏州一工厂内担任保安的丁某与被害人马某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关系。马某某在提出与丁某分手后,深爱着马某某的丁某却仍然不停的纠缠着马某某。2007314日下午,丁某来到马某某的暂住地推开了马某某的房门,并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但丁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系强奸未遂,因被害人处女膜未破裂,DNA鉴定也是从被害人内裤上提取,并不是从其阴道内提取,被告人之所以误认为插入,是没有性经验而产生的错觉,况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伤害,所侵犯的是特殊对象,社会危害性不大,无前科劣迹,请求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丁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根据规定,只要双方的生殖器进行结合,就属于既遂,现在根据被告人以前的多次稳定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可以证实,当时双方生殖器是结合的,而处女膜是否破裂,并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