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金某向孙某借款11万元,并约定如果到期不能归还,金某则将自己名下的一套住宅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孙某。二人同时还请来王某,由王某做担保人,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由于金某迟迟未能归还借款,金某一纸诉状将孙某、王某一同告上了法庭。72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孙某诉称,2006122,被告金某向他借了11万元钱,说好到20061222归还。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到期不能归还,则由金某夫妇将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王某做为金某的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由于金某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因此告上法院,要求金某归还11万元,如金某无力归还则将房子以20万元卖于他。

金某在法庭上承认借款的情况属实,但是他已经归还了75000元,现尚欠35000元。担保人王某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在诉讼过程中,金某虽然称已经归还了借款75000元,但仅向法庭提供了归还4万元的证据。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由于金某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导致了诉讼的纠纷的产生。因王某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其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对孙某所主张的要求在被告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其名下商品房以20万元出售给原告的请求,因在借条上的约定,未经其他房屋共有人的签字确认,该约定无效,故对孙某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金某归还孙某借款7万元,王某对此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