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分析撤销缓刑案件增多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何富强 徐冬红 发布时间:2007-07-23 浏览次数:2111
东台法院对近三年的撤销缓刑案件进行统计:2005年1件、2006年5件、2007年1-6月份8件。数据表明,撤销缓刑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该院对撤销缓刑案件上升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撤销缓刑案件增多的原因
1、法制观念淡漠,主观上对所处刑罚感触不深。一些罪犯案发时被取保候审,后又被判缓刑,一直未体验到失去自由的痛苦,对判刑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自己没有公职,判刑只是一张纸而已,对自己的生活影响不大,因此所处刑罚未能真正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何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他漠视交通法规,无证驾驶车辆撞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五天。法院撤销其缓刑,将他收监,他才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2、恶习一时难改。有些罪犯养成的坏习惯一时难改,遇到作案机会忍不住技痒,旧病重发。陈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之初,其行为有所收敛,但一次去某行政机关办事时,见办公室无人,便顺手牵羊,被当场抓获。
3、未成年犯自恃年少,缺乏管束。目前青少年犯罪呈逐年上升趋势,考虑到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适用缓刑案件较多。一般未成年犯既不上学又没有正式工作,整日无所事事,为寻求刺激,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他们不知珍惜,自恃年轻,认为司法机关不会把自己怎么样,故而一犯再犯。16岁的何某,因聚众斗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执行。何某认为自己未满18岁,即使犯事也没关系。于缓刑考验期内,又逞强斗胜,在酒店打架闹事,被行政拘留,从而公安机关建议撤销其缓刑。
4、缓刑适用和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不够规范,《刑法》对于缓刑适用的规定比较笼统,难以操作,审判实践中尤其对未成年犯存在适用尺度把握过松的倾向。目前由于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约,考察机关对缓刑犯的考察这容易流于形式,没能从根本上履行考察义务。
二、对策建议
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加大对缓刑犯的法制教育力度,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强制性,引导他们珍惜自由生活,做遵纪守法公民。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他们懂得,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犯新罪会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缓刑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也会导致撤销缓刑的结果,
2、规范缓刑适用和缓刑期考察工作。上级法院应尽快出台缓刑适用的详细规定,要宽严适度,对于悔罪不深和屡次违法的,不宜判处缓刑。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察制度,加强协调和配合,继续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发挥对缓刑犯的监督和教育作用。
3、建立未成年犯帮教矫治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关心未成年犯帮教改造工作。可尝试建立未成年犯帮教考察法官、检察官队伍,组建未成年犯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共同做好对被判缓刑的未成年犯的帮教工作。要建立健全帮教档案,对未成年犯进行长期有效的跟踪帮教,促进其改过自新,避免重新犯罪。未成年犯所在社区也应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让未年犯通过社区矫治、社区劳动改造后能够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以避免少年犯对社会产生隔阂,形成对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