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四项机制协调行政案件成效显著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7-23 浏览次数:1314
本网徐州讯:新沂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及协调解决方式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推出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四项措施,指导行政案件。
一是将行政诉讼案件协调解决工作贯穿于行政审判工作的始终。无论是在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庭审过程中还是案件审理结束后宣判前,只要当事人愿意协调解决,并有协调解决的可能性,就积极组织协调。
二是对于不服拆迁裁决、不服劳动监察决定等具有可协调性的行政案件,主动查找双方矛盾纠纷的症结。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协调工作,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寻求纠纷解决的途径和方法。
三是加强请示和汇报,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工作。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社会影响大的群体性案件或者涉及到政府要害部门的案件,主动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请示汇报,争取支持。
四是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通过发出司法建议、座谈交流等方式,以案说法,指出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敦促其采取措施整改,自行纠正不足和错误,以减少和消除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使案件朝有利于协调解决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