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高尔夫”存在瑕疵成摆设 买方起诉生产商
作者:杨柯栊 刘挺 发布时间:2011-11-10 浏览次数:324
某投资公司因筹办娱乐会所,需要购置两套“模拟高尔夫”器材设备,遂与设备生产商联系,并签订购买合同书。然而,设备运回后,该公司却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缺陷,在经过生产商多次维修后,依旧无法正常使用。为避免损失扩大,该公司决定与生产商解除合约,却遭到对方拒绝。为此,该公司将设备生产商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已付的68000余元设备款项。日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9年9月15日,无锡市某公司与一家设备生产商签订合同书1份,双方约定由该公司向设备生产商购买模拟高尔夫设备,工程项目为模拟高尔夫+分析系统2套,单价为95000元,果岭区33平米全套,价格12000元,总计价款为202000元。同年9月21日,投资公司支付了32100元的预付款项,生产商遂开始生产设备,并于10月1日将一套模拟高尔夫设备与果岭区交付投资公司,并要求投资公司再次支付34775元后,为其进行安装调试。然而,当投资公司将钱汇至生产商处后,经工程师多次调试,该设备却依旧无法正常使用。
2010年5月7日,投资公司向设备生产商发出公函称,由于生产商派工程师来维修后,设备依旧无法正常使用,且要求生产商提供的设备相关出厂合格证和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也未提供,要求解除双方项目合同。设备生产商在收悉该函后,即回复投资公司,认为投资公司退货的理由不充分,并要求投资公司支付设备余款4万余元。事后,该设备生产商也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异议方未在双方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或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合同解除。投资公司与设备生产商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投资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解除合同并通知设备生产商,后者在收到通知后虽提出异议,但未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实际已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部分双方互相返还。投资公司现要求设备生产商返还已支付款项66875元,法院予以支持。投资公司对设备生产商已交付的模拟高尔夫+分析系统1套、果岭区1套及部分设备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合同一方如何正确行使解除权?
《合同法》赋予了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一种,解除权的行使无需合同相对方的同意,但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两个规则:(1)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具备上述条件,一方当事人不能解除合同。(2)解除权的行使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合同法》赋予合同一方享有解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合同另一方异议权。目的是为了维护被解除合同方的合法利益,防止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解除权滥用从而达到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