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注重行政协调促行政和谐
作者:陈晓红 卜召其 发布时间:2007-07-20 浏览次数:1142
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江苏睢宁法院注重行政协调,该院借鉴其他兄弟法院做法,紧密结合睢宁依法行政工作实际,着力完善行政协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促进行政和谐建设。
一是明确协调在庭前、庭审中、庭审后至宣判前均可进行。在立案审查之日起3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且可进行协调的案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协调,如果愿意,可暂不立案,并在3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协调,不同意协调或协调不成的,自立案审查之日起7日内依法作出受理决定。在开庭前,征求当事人意见,对不同意协调或协调不成的应及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如有当事人请求协调,审判长可中止庭审,当即进行协调。当庭虽协调不成,但存在协调可能的,也可中止本次庭审,在庭后再行协调。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可根据具体案情,选择适当时间组织当事人进行协调。
二是规定法官的告知与释明义务,要求法官在协调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协调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协调过程中应做好析法说理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风险提示。
三是明确当事人在裁定送达前享有反悔权,禁止法官强行协调。通过协调程序制度的完善,有效杜绝了行政协调的任意性,增强了行政协调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