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破产后长期占房 法官解困主动搬出
作者:鲍旭 发布时间:2007-07-20 浏览次数:1015
被告张某系新沂市五金厂职工,1997年调入该厂时,领导将门前传达室东侧一件房屋安排给被告张某作为宿舍,后张某与其家属王某利用该房经营烟酒店。1999年五金厂破产,该厂所有资产被新沂市金属材料厂购买。由于扩大生产的原因,金属材料厂需拆除传达室及张某所占房屋,但经多次协商,张某拒不交出房屋,以至二期厂房长期无法建设,给企业经营造成巨大损失,2006年11月,新沂市金属材料厂向新沂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张某、王某搬出所占房屋。我院受理后判决二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所占房屋中搬出,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新沂市金属材料厂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多次上门向张某告知由于其长期占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张某由于企业破产,长期无业在家,家中生活来源就依靠烟酒店收入,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执行法官多次与金属材料厂领导协调此事,希望能为张某解决生活困难,经过多方努力,金塑材料厂同意在厂保卫科为张某安排工作,张某得知此消息后,主动搬出所占房屋,使企业二期建设得以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