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成为构筑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新的不稳定因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笔者对东台法院2004年至2006年农村离婚案件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对其特点、原因及对策作一些浅表的探讨。 

一、农村离婚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东台法院审理农村离婚案件492件,2005年审理528件,比上一年度增长7.32%2006年审理农村离婚案件569件,比上一年度增长 7.77%,比2004年增长 15.65%

二、农村离婚案呈现的特点

1、呈逐年上升趋势

近几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逐渐上升趋势,2005年比2004年增加36件,2006年比2005年增加41件,而2006年比2004年增加了77件。

2、公告案件逐年增多

2004年收案492件,公告案件69件,比例为14%2005年收案528件,公告案件90件,比例为17%2006年我院为了提高人民法庭的调解率,将人民法庭的公告案件全部移转民一庭进行审理,2006年民一庭受理的人民法庭移转的公告离婚案件数114件,占农村离婚案件总数的20%

3、女方首先提出占大多数

纵观近三年来的农村离婚案件,女方提出离婚的比例大概为56%,而男方提出离婚的比例大概为为44%,女方比男方多出11个百分点。

4、平均婚龄逐步缩短

2004年农村离婚案件平均婚龄为15年,2005年平均婚龄为10年,2006年平均婚龄仅为6年,2006年比2004年减少了9年之多。

5、涉案财产呈现两极分化趋势

离婚案件要求处理的财产要么很小在一万元以内,要么很大在几十万万甚至上百万元以上,处于中间值财产案件所占比例很小,体现了夫妻之间不能同甘共苦的现象。

6、双方一般都争取小孩的抚养权

在绝大部分离婚案件中,双方都为小孩抚养权问题争的不可开交,一方或双方都不要小孩案件所占比例极小。

7、离婚案件的起诉具有反复性

与其他案件不同的是,离婚案件的起诉具有极大的反复性,平均起诉在三次,有的案件甚至起诉四、五次,有的案件甚至调解和好后又起诉数次,更有甚者经过数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后,其后复婚又数次起诉离婚。

三、农村离婚案上升的原因

1、因外出打工,夫妻长期分居所致。目前,因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赋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他们往往是年头离家,年尾归,夫妻长期分居生活,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和言语沟通,夫妻感情难免有所疏远,这种感情不稳定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城市环境的诱惑就可想而知了。

2、因家庭暴力所致。这类离婚案件在我国农村还占有一定的比例。大多是因男方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遭女方相劝或责骂后仍不思悔改,甚至拳脚相加,这让长期饱受家庭暴力痛苦的妇女,唯一选择就是离婚。例江苏省东台市夏某诉梅某离婚案中,因梅平时好吃懒做,经常参与“炸鸡”这一赌博活动,今年正月初二上午,因夏某不满梅某赌博说了几句,即遭来梅的一顿毒打,致夏多处软组织受伤,夏伤心之极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3、婚外情导致的离婚。这类案件大多数是由女方提出离婚的。因男方长年在城市打工,女方一人在家,长期分居,再加之受到种种诱惑,女方难以把持产生婚外情;或是本来夫妻感情基础就不牢,女方走到外面的世界后,眼界开阔,见识增多,再加之城市灯红酒绿生活的诱惑,女方难以自持产生婚外情。这其中也不泛男性打工者在外有了情人后为达到离异的目的,虽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丈夫的义务,对家庭不顾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或是男方干脆自己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从而导致农村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

4、因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所致。这类案件大多男方为我市本地青年,女方为经济相对落后省份的,经媒人介绍相识,就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或其他种种原因而致离婚,甚至女方干脆一走了之。

5、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农村男女一般文化层次不高,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也不能及时沟通,加之家庭关系复杂,双方父母参与其中,一旦双方不和产生分歧后,又不能相互宽容、忍让,家庭矛盾越演越烈,一气之下诉至法院,根本不考虑任何后果。

6、因招婿入赘所致。此类离婚婚姻案件,在我市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一般是男方家庭困难,弟兄较多,只好低头做上门女婿,因女方家庭条件优越,无形中形成了高男方一等的优势,有时女方父母也难免对男方指手划脚,天长日久,男方终无法忍受,提出离婚。

7、夫妻双方不能同甘共苦所致。在当今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能够守住清平,共同奋斗的夫妻毕竟为数不多;或是家庭已相当的富有,夫妻一方不能共享荣华富贵,见异思迁,致夫妻分道扬镳。

四、农村离婚案上升趋势的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须以家庭的稳定为前提,而家庭的稳定又以婚姻的稳定为基础。为维护农村婚姻的稳定性,减少农村离婚纠纷的发生,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法制宣传,特别是婚姻法的宣传,慎重处理婚姻纠纷,以降低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以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1、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对农村婚姻法的宣传力度

司法局、法院、公安局应相互配合,通过发放宣传单、举办讲座等方式,深入镇村、工厂、田头加强对农村婚姻法的宣传,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司法机关的宣传效果进行民意测评。

2、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的作用

政府应加强对基层民调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基层民调组织是处于婚姻家庭矛盾第一线的地位,加大调解力度,努力将婚姻家庭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法院应加强对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力度

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家庭和睦,保护无过错方和妇女儿童的合法利益。同时法院要注重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艺术,推广农村离婚案件的调解经验,重视“背靠背”调解、换人调解、联络员、特邀调解员调解等各种调解艺术在调解过程中的运用,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交流,进一步推广农村离婚案件调解经验。

4、法院要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力度

法院要进一步加大对离婚案件的诉调对接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对接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促进诉讼调解与大调解的有机融合,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离婚案件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增强法院对离婚案件调解与大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