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下岗职工名义从业经营引发诉讼应引起重视
作者:陈思寒 发布时间:2007-07-19 浏览次数:1661
今年以来,丹阳法院陆续受理了冒用下岗职工从业经营而引发的系列诉讼,实际经营者拖欠货款后为躲避债务外出他乡,使一些下岗职工作为被告,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须引起重视。
这类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1、从业范围主要是餐饮行业。餐饮业属于服务行业,国家出于对下岗职工的优惠,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主创业,餐饮业以其进入门槛低、资金周转快、利润收益明显等特点吸引了大量下岗职工,同时也是基于这些特点,使一些非下岗职工者冒用下岗职工的名义从事餐饮经营。
2、下岗职工并非实际经营人。从业者多用下岗职工名义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下岗职工为法律上的负责人。由于个体工商户需要以家庭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一旦产生纠纷,工商登记资料上的下岗职工肯定作为被告参与诉讼,在找不到实际经营者的情况下,所有的债权债务都需要由下岗职工承担,其潜在的矛盾较为突出。
3、下岗职工多为单一被告。由于实际经营者系冒用下岗职工名义从事餐饮经营,而对外多以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名义从事业务,债权人在诉讼时候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经营者是谁,故直接将下岗职工作为单一被告起诉。
实际上,好多下岗职工处于亲戚朋友情面,为实际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有的甚至是受蝇头小利诱惑,利用下岗职工身份为他人办理就业登记,但其本身生活困难,遭受诉讼后不仅情绪上十分激动,案件的审理、执行对其以后的生活也将产生严重的影响。为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保护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1、工商管理机关应加强登记监管。在进行下岗职工从业登记时,工商管理机关应切实询问下岗职工的实际状况,认真核实下岗经营者的实际身份,并告之其登记经营产生的后果,避免冒用下岗职工名义从事实际经营情况的发生。对冒用下岗职工登记从业经营者,加大处罚力度。
2、加强法制宣传。利用案件审理的影响,多进行法制宣传,以实际的情况说明冒用下岗职工从业经营的实际危害性,达到防患未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