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装潢公司临时帮工,通勤路上遭遇车祸。近日,启东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判决方某与某装饰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0年6月12日,某装饰公司在承建工程过程中,因缺少木工施工,遂雇佣方某、顾某、金某一起到工地做木工装璜。7月12日,金某前往施工场所途中发生车祸,并于当日死亡。随后,启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金某与某装饰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装饰公司不服启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后,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请求确认其与金某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于2010年6月12日至2010年7月12日在原告承建的装饰工程项目中做木工装璜工作。金某从事的工作为临时性工作,时间较短,且金某等在原告承建的项目中从事木工装璜,是以自己的木工技术,向原告交付工作成果,以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因此,金某与原告之间应为加工承揽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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