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七名法律工作者签订合伙协议成立法律服务所,其中一人违反合伙协议和章程拒交公共费用平摊费,其他六名合伙人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对该合伙人资格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法律工作者不服除名决议而诉讼维权。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除名纠纷案。

2001111,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等六人签订了设立某法律服务所的合伙协议。协议和合伙制法律服务所章程均约定,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通过予以除名。200642,周某等六人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限期交足注册资金以及所欠公共费用平摊费的决议。同月15日,周某等六人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形式,将拒结欠款的黄某予以除名,并以法律服务所名义作出除名通知。同年8月,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除名决议和通知。诉讼过程中,该法律服务所于117自行撤销了除名通知。1129,周某等六人在未通知黄某的情况下召开合伙人会议,作出限黄某于125前交纳公共费用平摊费2800元,逾期不交即予以除名的决议,并于同日将决议内容通知了黄某。126,周某等六人再次作出合伙人决议对黄某予以除名。200715,该法律服务所将除名通知张贴于黄某住宅处。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和合伙章程合法有效,原告应按所签有关协议交纳公共费用平摊款。但在该法律服务所于2006117撤销其除名通知后,六被告在20061129召开合伙人会议时未通知作为合伙人之一的黄某参加,剥夺了黄某作为合伙人之一的应有权利,故此次合伙人会议召集程序违法,该会议作出的决议对原告黄某不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撤销六被告于2006126作出的除名决议和法律服务所作出的除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