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消极执行就是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观上不积极主动开展执行工作,致使执行效率低,执行效果差,申请人不满意。徐州市贾汪区法院根据执行工作规律,结合贾汪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五项措施,较为有效地遏制了消极执行。

一是立案时,向申请人发放执行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执行工作流程和执行权利及义务,告知了消极执行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行使权利,从而配合和约束执行人员抵制消极执行。

二是严格贯彻执行07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执行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开展调查和执行工作的,就是消极执行,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责任;没有造成后果的,要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三是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进行细化。不符合细化要求的,不能构成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的要求是:1、申请人承认;2、执行人员须工作日和夜间或休息日现场调查三次;3、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或被执行人左邻右舍证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标准:1、执行人员现场的财产调查记录;2、被执行人所在地的银行存款记录;3、申请人举证的证据。

四是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而债务又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上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很多案件中,被执行人借长年在外打工逃避执行,一旦追加了其配偶,被执行人往往就“下落明了”。

五是“善”用拘留措施。现阶段,一旦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往往想尽各种方法逃避执行,执行人员调查时,从表象上难以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要么打工、要么务农,总是有一定履行能力的。对那些有一定收入来源,而无任何还款诚意和行为的当事人,就得适用拘留,才能起到威摄作用。大量的执行实践证明了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