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的一名消费者到4S店订购了一款轿车,付了定金之后却长时间提不到车。纠纷闹上法庭后,法院判决4S店归还双倍定金。

 

去年年1111日,市民小丁向吴江某品牌汽车4S店订购了一款型号为1.8t手动舒适轿车,双方签署了一份订单,约定年底前提车,小丁当场支付了5000元定金给4S店。但眼看就要到年底了, 4S店却没有丝毫消息。小丁联系到该4S店,却被告知汽车厂家已经不再生产其预定的车型,无法在年底前按时交付轿车。小丁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4S店告上了法院,要求4S店双倍返还购车定金10000元。

 

4S店则认为,双方在签订的订单中有特别的约定:“因厂家调整生产计划等原因导致乙方预定车辆无法按约供货,乙方不同意甲方更改车型,甲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4S店把责任推给了小丁,认为是小丁不同意更改车型才导致了本案的诉讼,所以按照特别约定,4S店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顶多返还定金5000元。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官认为,小丁和4S店所签订的订单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小丁交付定金后,4S店理应按约供货,现4S店不能按约交付订购的汽车,已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4S店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对于4S店所抗辩的订单之特别约定,由于4S店无法证实不能交付订购汽车系因生产厂家不再生产小丁预定车型所导致,所以对4S店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同时,该订单特别约定排除了消费者要求4S店按约供货的主要权利,免除了自身责任,明显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格式条款”,应为无效。最终,法院判决4S店向小丁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

 

本案中小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了自身的权益,但现实中还有很多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无法得到有效赔偿。在此,法官希望广大消费者不断提高法律维权意识。除了在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外,还要善于运用“格式条款”和定金罚则等法律规则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

 

1、“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