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记者近日从盐城中院获悉,为妥善解决执行费用收取尺度不一的问题,该院研究出台了《申请执行费用收取流程管理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规范执行收费程序,统一收取尺度。

据介绍,该规定明确了执行费用收取遵循立案庭统一管理、执行局内部审核、行政装备管理处财务审查和审管办报结案监督的原则。明确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后,由立案庭审查确定立案阶段申请执行标的额和收费金额,并填写执行费用收取流程管理表移送执行局,由其负责收取。实际执行中增加标的额的,则由执行局重新计算收取。当事人自觉交纳的,由其直接交至法院财务部门;经强制执行收取的费用,则通过银行进行转帐,执行人员一律不得经手。

为统一收费方法,该规定要求对执行财产无法变现或双方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执行费用交纳后执行人员方可作出抵偿债务的裁定;对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暂不收取执行费用,待恢复执行时再收取;立案后尚未移送执行局,当事人即撤回申请的,不予收取执行费用,已移送的,全额收取执行费;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人员应提醒双方明确申请执行费用的负担,当事人之间未明确的由被执行人缴纳。执行中止的,已收取的执行费用不予退还;尚未收取的,待恢复执行后收取。

该规定还强调审管办在执行案件报结时应认真核对申请执行费用收取流程管理表、案件裁判文书等能够充分证明执行工作成果的材料和证明当事人缴纳执行费的收据。对手续齐全的执行案件予以报结,对未履行相关审批核定等手续的不予报结。监察室牵头相关部门每半年对执行费用收取情况进行检查。凡因操作不规范、管理不严格、监督不到位造成执行费流失且不能挽回的,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