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坚持“九项原则”提高调解效率
作者:赵克 发布时间:2007-07-18 浏览次数:1150
本网徐州讯:今年以来,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坚持“九项原则”全面提高案件的调解效率,基本上都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从而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受到 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一是坚持中立原则。案件承办人要平等地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着想,要保持态度中立,不让当事人对其产生合理怀疑。
二是坚持尊重当事人原则。认真、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并将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及时记录在案。
三是坚持言行谨慎原则。法官在法庭或者在做当事人的和解工作时,不随意发表对案件有关的评论,避免当事人对其公正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四是坚持尊重自愿原则。不违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更不允许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当事人在判决前的任何阶段有调解意向,法官都要及时组织进行调解。
五是坚持合法调解原则。法官不得因当事人不愿调解而故意拖延审理,不得明示或暗示不接受调解将承受不利的裁判结果,不得因歧视或偏见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六是坚持信息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保障当事人调解时提供的必要信息不被滥用。
七是坚持充分告知原则。法官在调解前应告知当事主持调解人员及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让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八是坚持明法析理原则。要依法行使法官释明权,引导当事人从风险、效益、效果分析中权衡利弊,正确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调解工作打好基础。
九是坚持亲情调解与基层调解相结合的原则。对一些调解难度较大的案件,充分利用当事人亲属、朋友的便利条件,让他们从中多做思想工作,必要时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或村、社区负责人到场参与调解,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