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建湖法院审结了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陆某请求法院解除其与儿子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再次被法院判决驳回。

1986年,陆某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立了一家弹簧厂,经营几年后,由于年龄和身体的原因,弹簧厂出现严重经济困难。2004829,在陆某5位长辈的见证下,陆某与其子签订了一份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了陆某将弹簧厂全部交由其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子每月负担陆某1200元生活费等条款。合同签订后,陆某离家在外居住,陆某的儿子先后给付陆某部分生活费和医疗费,后来,陆某认为这部分费用并不能满足其个人生活需要,于2005年底,将其子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儿子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诉讼中,原告陆某的母亲、妻子和5名见证协议签订的长辈均表示支持被告,法院先后进行了多次调解,终因陆某父子积怨太深而未能达成一致。

关于此案的处理,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是经营权转让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协议约定的部分义务,应为有效协议。原告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考虑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法院向原告作出了释明,建议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支付生活费,后因原告坚持不同意变更,法院最终做出了驳回判决。

2007年,陆某父子矛盾再次激化,陆某第二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他们父子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协议,并由被告支付协议解除前的生活费。法院又多次组织了调解,仍是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提起的解除经营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尚未给付的生活费。

一审判决后,原告陆某对办案法官为他们父子和解所做的大量工作表示感谢。然而一纸判决仅能从法律上解决了陆某父子的争议,感情上的隔阂该如何消除,或许才是陆某最终要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