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当作合作经营者起诉 因无证据被法院驳回
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1-02-17 浏览次数:343
房子装修之后拿不到货款,方景峰一急之下将房屋的出租人李波及承租人林杰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这起装饰装潢合同纠纷案件。
李波和林杰是朋友关系,2008年林杰提出要开店。李波便将自己名下的一间门面房出租给了林杰,两人签了租赁合同。后林杰委托装潢师傅方景峰装修房屋并支付装潢款三万。期间,李波经常去查看装潢进度,嘱咐装修细节,却因此举造成了方景峰认为自己是林杰的合伙人而被告上了法庭。
原告方景峰诉称,李波对房屋装修甚是关心,只要林杰不在,李波就来。当时林杰告诉自己装修房屋因一些内部设施得不到审批,故装潢被迫停工。之后,自己将房屋钥匙归还给时,李波还写了一份收到钥匙的收条,因此两人存在合作关系。经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此房屋鉴定价格后认定此房屋的装潢工程价格为二十万。现林杰已支付八万,余款至今尚未结清。李波和林杰系合作关系,要求两人共同支付装潢工程款十二万。
被告李波辩称,自己只是将房屋出租给林杰,两人是好朋友,并无合作关系,且自己没有写过收到钥匙的收条,故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林杰辩称,钥匙的收条是自己以李波的名义写的,当时有第三者在场可以证明,故李波与此案毫无关系。自己将房屋委托方景峰装修后,由于其拖延工期,导致店面至今尚未装潢完毕。价格认证中心提出的上述鉴定价格因工程尚未竣工,不能达到使用目的,不能按原价计算,要求驳回方景峰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方景峰既未提供李波委托其进行装潢的相关证据,也未提供李波和林杰是合作经营的有效证据,故对原告要求李波支付剩余装潢款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经评估,房屋的装潢工程价格为二十万,林杰支付装潢款八万,故判决林杰将剩余的十二万款项支付给原告。(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