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息时报》报道,近年来,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去年,中央纪委、监察部等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重点督查。在检查中,督查组发现,在重特大安全事故刑事责任追究中,适用缓刑比例较高;在刑罚执行中,假释、减刑的比例也比较高。

“缓刑”的步伐之快,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太协调,需要引起十分的重视。

对于贪污受贿、渎职侵权、安全事故等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如此之高,虽然不排除部分缓刑判决是合理的,但如此多的职务犯罪缓刑判决,毕竟是不太正常的现象。缓刑的滥用必然导致“三失”:一是让法律失“威”。我们知道,法院判决缓刑的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能够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赃、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等等。然而从现实角度来说,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几乎都能够做到以上条件,他们只要在法庭上痛哭流涕一把,或者写下几十页悔罪书,或者补交上与指控犯罪数额相同的赃款,就可以被法院郑重其事地判处缓刑,就可以免受牢狱之苦。如此一来,法律对他们实在太宽容了。还有什么“法威”可言!湖南贪官文建茂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出狱当晚,文建茂在家放鞭炮办酒席大肆庆祝。我们不能不说这样的判决是对贪官的纵容。二是让民众失“望”。贪官历来为民众所痛恨,对于贪官的倒台,广大群众是拍手称快,然而如果最后却是“缓刑”草草收场,让民众不觉只是形式而已,从经济上无所损伤,“官官相护”必须让群众对这个政权感到失望。三是让犯罪失“控”。如果贪官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能够从轻处理,适用缓刑,那缓刑制度就成了他们的避难所,谁还怕法律,有钱就敢捞,有利就敢上。特别对于那些政治无所图的官员和年龄偏大的官员来说,还有什么能吓住他,为了后代,为了巨大的利益,区区一个“缓刑”,能奈其何?

缓刑的滥用,必定会降低腐败的成本,会助长贪官的气焰。缓刑、免刑适用比例的大幅上升,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法律和监督的制约。如何遏止此种现象的滥用?一是法院要慎用缓刑,要规范判决;二是要加强监督。党委、人大要加强监督,防止滥用缓刑;三是要实行公示制度。对于实行缓刑的案件,要对社会实行公示,听取社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