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善意取得制度之限制?兼析《物权法》第107条之规定
作者:刘绪治 发布时间:2007-07-17 浏览次数:158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
一、案情:
农民孙权养了一头母水牛(价值4000元),某日放牛时牛走失。邻村农民刘备见到此牛无人看管,将其牵回家中喂养使用。一年后,刘备同村的农民蒋干听说刘备捡到了一头牛,即上门敲诈刘备分1000元给他,否则就向公安机关报案。刘备不同意,蒋干在当夜潜入刘备家中将牛偷走。次日蒋干将牛牵到集镇上的牲畜交易市场将牛以4200元卖给了周瑜。设3日后孙权在周瑜处发现了牛,向周瑜主张返还该牛。能否支持?
二、争议:
围绕该案应如何处理,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不应支持孙权的请求。理由是周瑜并不知道牛是盗赃,其在公开交易场合购牛,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已经占有该牛,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周瑜可以善意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支持孙权的请求。孙权可以向周瑜请求返还该牛,但必须向周瑜支付买牛的4200元价款。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的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第三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三、评析??兼论善意取得制度之限制:
笔者首先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即对孙权的请求可以支持。本案中周瑜受让的是孙权的遗失物,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母牛的所有权,亦即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中不应包括遗失物。
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从无处分权的财产占有人手中受让财产时,只要其受让行为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的、并且依据物权公示方式占有了该财产,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它物权。善意取得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从根本上说是法律为了保护财产的动态安全而牺牲了原所有权人对自己财产的静态安全,目的在于保护占有的公信力,保护交易安全,有助于保护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从善意取得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是国家立法上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作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的直接规定而不是法律行为,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因此,善意取得作为财产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在学理上属于原始取得。正因如此,各国立法中对善意取得的条件和范围都作了较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对部分特殊的财产明确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遗失物便是其中一种。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遗失人丢失其物后,只要没有经过消灭时效,无论何时都可向拾得人提起占有物取回之诉,拾得人在返还原物的同时可根据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遗失人返还费用。其他如德国民法典第935条规定对丢失的物无善意取得:“从所有权人处盗窃的物、由所有权人遗失或者因其他原因丢失的物,不发生根据第932条到第934条的规定取得的所有权(这些条款规定的即是善意取得)。所有权人为间接占有人的,物为占有人所丢失时,亦同。”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规定:“占有物如系遗失物或盗窃物时,其遗失人或被害人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起3年内,得向占有人请求回复其物……”;第2280条规定:“现实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盗窃物或遗失物系由市场公卖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买得者,其原所有权人仅在偿还占有人所支付的价金时,始得请求回复其物。”瑞士民法典第934条、日本民法典第193条和第194条、俄罗斯民法典第152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49条等都明确规定对盗赃物和遗失物在一定时限内不适用善意取得(瑞士民法典规定的时限较长,为5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2年)。即动产遗失人有权向现实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现实占有人应当返还,现实占有人在返还后可以向无权处分的让与人追偿。倘若该遗失物是由现实占有人在拍卖等公共市场或者在贩卖与其物同类之物的商人处购得,则遗失人在取回其物时必须向现实占有人支付其购买之价金。总之,对于遗失物(及盗赃物),现实占有人不能确定地终局地取得所有权,即便其取得占有之途径符合善意取得所有要件,遗失物所有人仍可在一定时限内以返还其购物价金为途径,夺取其已占有的遗失物,从而使自己的所有权恢复原态。
我国对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一直没有作出系统明确的规定。
综上,本案中对孙权向周瑜主张返还该牛的请求不予支持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曲解,亦即对《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曲解和误用。就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法律适用而言,《物权法》第107条是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第106条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而且已明示可以有所例外,亦即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作了限制。如在本案中适用《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对孙权在得知牛在周瑜处,即时向周瑜主张还牛的请求应予支持。同时,鉴于周瑜取得该牛是在公开的交易场所且支付了合理的价金,主观上应属善意,在支持孙权要求周瑜还牛的同时,应责令其向周瑜支付4200元购牛费用。此后,孙权可再向无处分权的价金占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