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工地打工时不幸身亡获赔26万元,围绕该赔偿款的分割问题,儿媳与公婆打起了官司。近日,新沂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谢某与晏某是再婚夫妻,二人育有一女,而晏某与前妻离婚时留下一子,现由晏某父母抚养。2009210,晏某在江西省某工地施工时,不幸因事故死亡,晏某父亲和谢某赶到江西,经调处与雇主签订赔偿协议,约定由雇主支付给死者家属赔偿款共计26万元,此事故一次性了结。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协议签订后,雇主将26万元赔偿款交付给了晏某父亲,随后晏某父亲以该款偿还晏某在世时所欠借款10498元后交给谢某2万元,余款一直由晏某父母持有。谢某对此表示不满,与公婆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赔偿款,而晏某父母则认为谢某已经获得2万元的赔偿份额,无权再主张财产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雇主一次性赔偿给死者家属的全部费用,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对赔偿权利人物质损失和精神抚慰的混合赔偿(应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分割该笔赔偿款前,应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后,剩余部分依法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均等分配。根据计算,谢某应得赔偿款为36007.39元,此款减除其已领取的20000元,余款为16007.39元;谢某之女应得赔偿款为45567.09元,上述款项晏某父母依法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