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投两险,如何赔偿?
作者:陶泰龙 发布时间:2011-02-17 浏览次数:358
一车投两份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赔偿?近日,扬中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承担受害人50%的赔偿责任。这在扬中市人民法院尚属首例。
2010年5月,孟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沿扬中市市区新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38省道新政路路口,与沿238省道由东向西戴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时相撞,致戴某受伤,车辆受损。经扬中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戴某与孟某分别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法院查明,孟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于2009年5月在安诚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2010年4月又在华安财保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且该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戴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财产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孟某所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投保两份交强险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案所涉及到的两份交强险均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保险机构因内部监管不力,导致同一机动车签订了两份交强险合同所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应由保险机构自行承担。两家保险公司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两保险公司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但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各项保险限额。扬中市人民法院遂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两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戴某1061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