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镇江讯:2007315,几个外地民工正在为扬中市建议村的祝某家拆除旧房,正当他们在热火朝天干活时,突然一声尖厉的喊声传到了民工的耳朵里,他们急忙从房屋上下来,只见一位五六十岁的妇女倒在血泊中,在场人员急忙七手八脚地将妇女抱至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送至扬中市人民医院。虽经医生尽力抢救,但因妇女伤势太重,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张某,今年五十五岁,家住扬中市三茅镇企东村,出事前经常在儿子陆某所经营的小卖部帮忙。许某系安徽省六安市人,多年前即来扬中打工,自去年开始自己召集了三四人帮助别人拆旧房,一起租房居住在三茅镇企东村,因常去陆某的小卖部买东西而与张某相识,他见张某经常在外拾柴火,就跟张某讲他拆房的地方有柴火,到时通知她去捡。315,许某正在祝某处拆房时,接到了张某的电话,问他在哪儿拆房,许某将地址告诉了她。不一会儿,张跟着许某的老婆到了拆房处,当时许某带着民工正在拆房。因祝某的房子外面有一米左右的围墙,为防止闲人进入出事,祝某在围墙门口看着。不知何时,张某悄悄地进入了拆房现场,在房子的东北角拾破旧物品。而许某正带人在上面拆房子,不知道这个情况,就在他们用铁锤等工具敲击房屋南面墙上的大盖板时,房屋北面的一块大盖板受到强烈震动,掉落下来,正好砸在正专心致志捡废品的张某身上,酿成了一场惨剧。

424,张某的丈夫、儿子、父母将许某和祝某诉至扬中法院,要求二人赔偿损失三十余万元。庭审中,许某追悔莫及,自己本身是好心,却造成了这样的恶果,给双方家庭带来的极大的灾难,现在还被告上法庭。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履行能力,法庭也曾多次主持三方进行调解,但因许某的经济能力有限,祝某认为在事故中她并无责任,且事发后已赔偿三千元,坚决不愿再承担赔偿责任,致调解无效。

69,扬中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祝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死者张某在明知施工过程中,会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以非正常方式进入施工现场被砸死亡,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许某在拆房过程中,虽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但不足以防止危险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许某赔偿四原告各类损失6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