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于2003年初相识恋爱,同年7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生一男孩,目前就读小学。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近两年以来,因被告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双方产生矛盾,而致夫妻关系不睦。经多次拉锯式离婚争议未果之后,原告遂于2010721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负责抚育等。

 

接手此案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和当事人进行当面交流,一次又一次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被告虽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始终并未作出和好表示。双方均要求小孩由自己负责抚育,且不要对方承担抚育费,最终小孩由谁负责抚育的争执愈演愈烈。因双方就小孩抚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已然无法达到调解离婚的预期目的。并且这样拖延下去只会另矛盾更加激化,承办人考虑到两人的抚育条件基本相同且均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等因素,由于小孩目前正在上小学,需要更多的关爱和学习辅导,而原告工作稳定,又是教育工作者,应由其先行对小孩抚育为宜。遂依照婚姻法及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相关处理意见的规定,参照兄弟法院成功判例,判决原、被告离婚后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由双方轮流对小孩负责抚育,每人轮流抚育两年。首期由原告先行抚育,在两人各自抚育期间,小孩随其生活并由其承担抚育费,对方对小孩享有探视权等且在此期间不承担小孩的抚育费用。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未提起上诉,而且在判决生效后至今,两人在小孩抚育上未产生纠纷,都对小孩加倍呵护,使小孩在关爱中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