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秒之差,交强险生效吗?
作者:张倩 聂新国 发布时间:2011-02-17 浏览次数:404
去年8月24日,准备做生意的祝强新买了一辆面包车,当天下午两点半,祝强和姐姐祝婷一起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24日17时起至2011年8月24日17时止。
合同签好以后,祝婷单独开着没有牌照的新车回家,行驶到小区内的时候,不小心将年近70的李老太撞倒在地,李老太当即被送往最近的医院救治。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祝婷负事故全部责任,李老太无责任。
李老太住院治疗49天,花去医药费近2万元,期间,祝婷赔偿李老太1万余元。出院以后,李老太将肇事司机祝婷、车辆所有人祝强以及车辆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万余元。
庭审中,案件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即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原来,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显示的事故发生时间是
关于这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定职权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制作,其直接来源于事故现场,专业性较强,可信度较高,相比较而言,其证明力应当高于其他证据。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17时,虽然保险公司提供徐州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证明接警时间为
法院在对原告请求赔偿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进行综合认定之后作出一审判决:李老太的所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6728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7474.59元由祝婷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