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法院联合市司法局出台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实施办法
作者:江都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7-13 浏览次数:1088
本网扬州讯:江都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促进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近日,联合江都市司法局出台《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通过五方面规范,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建起一道高压线:
一是法官会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应在指定的谈话室内进行,会见时至少有另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场,不得在其他场所接待,更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二是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辩护人。违反此禁令的,就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三是法官不得向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泄露审判秘密。违反规定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免除法官职务,并予以辞退。四是法官不得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卷;不得接受律师馈赠的物品;不得要求律师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律师借用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是法官不得接受律师的吃请;不得参加由律师安排的各种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违反规定者,情节恶劣的予以辞退。
另外,《办法》明确将法官执行本规定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作为奖惩、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依据,并记入法官廉政档案。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同时,法院与市司法局建立监督联络机构,适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分析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及时制订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