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711,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农村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铜山县张集镇孙湾村村民委员会分别与被告徐州北辰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东帆铝厂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出租土地275亩和80亩,租期30年和50年,每年每亩租金700元,分别用于建设铝厂和服装厂。由于被告未能及时给付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租金并解除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结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用益物权不能成立,法院遂判决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相互返还土地使用权和已经给付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