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712,通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通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十总中队原交警张德林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张德林万分后悔,悔不该肇事后逃逸。

2006121819时许,张德林驾驶苏F9365警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苏223线43KM+820M通州市唐洪加油站桥南首地段时,该车前端与同方向张启慧(女,34岁)所骑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并驾车逃逸。造成张启慧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通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被害人张启慧死于交通事故所致的颅脑损伤。通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德林驾驶经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夜间未能降低行驶速度,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行驶,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启慧驾驶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张德林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除按规定赔偿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6432元外,还另行向被害人亲属支付精神抚慰金45568元,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通州市人民法院鉴于张德林能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故对张德林酌情从轻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