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退休待遇 企业可给可不给
作者:吴亮亮 顾建辉 发布时间:2007-07-11 浏览次数:1853
本网南通讯:村干部调入村办企业任职并退休后,根据镇文件享有退休待遇,该待遇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退休待遇,村办企业无法定给付义务。
锻造厂原是村办企业,杨某是该村干部,后调入该厂工作。1995年12月,镇文件核定杨某退休后享受每月76.5元的退休待遇。1996年1月,锻造厂向杨某颁发了退休证书。后村委会将该厂的所有资产及债权债务转让给倪某,并约定由该厂妥善安置好退休职工和退休干部。此后杨某每年从该厂领取918元。2002年,该厂改为倪某个人独资企业,杨某仍享受原待遇直至2005年底。2006年起,该厂不能正常生产,不再支付杨某“退休金”。杨某向启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厂支付退休金,并上调退休金基数,该委以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杨某不服,诉至法院。审理中,该厂被注销,法院将该厂投资人倪某变更为本案被告。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原系村干部,后调入村办企业轴承厂工作,1995年年底退休,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已施行,依照该法规定,劳动者依法在退休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而杨某并不符合条件,故其无法享受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杨某系村干部,故镇政府按相关规定,决定给予一定“退休待遇”,但这并非属劳动法意义上的退休待遇,而是对村干部的一种照顾,故支付杨某退休工资并非是轴承厂的法定义务,企业有权根据其经济能力决定是否支付杨某“退休工资”,现在轴承厂已注销,杨某要求倪某承担该义务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