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法院充分利用诉讼服务中心直接面对当事人、直接服务于当事人,亲和力强、了解信息及时的特点,216正式出台新的《财产保全工作若干规定》,突出诉讼服务中心财产保全执行职能。

 

一、所有诉前、审理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的执行工作,由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派人协助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由诉讼服务中心审查、办理担保手续后作出裁定。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若申请在立案时提出,由审查、办理担保手续后作出裁定;若申请在立案后提出,由相关审判业务庭审查、办理担保手续后作出裁定,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派人协助执行。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依当事人申请,需续保的财产保全,案件审理部门应在查封、扣押到期日前十日,将相关材料移送诉讼服务中心执行。

 

三、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后,申请人未提起诉讼的,诉讼服务中心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由审理部门负责作出裁定,诉讼服务中心执行。

 

四、保全案件执行完毕后,诉讼服务中心一般应在五日内将保全裁定书和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未能执行到位的,应向申请人作必要的解释说明,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