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救助金
作者:周华 发布时间:2007-07-05 浏览次数:1809
“执行难”是我国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各地法院都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收效甚微。其原因是各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的财产被执行。面对这种情况,法院的做法往往是以终结的方式结案,但这对于申请执行的人来说是很不利的。如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又如何对处境困难的被执行人进行救济?这是法律不能不考虑的一个问题,而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了。
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就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可以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燃眉之急(由四川绵阳市首创)。所谓的司法救助基金就是由财政拨款,遇到了难以执行的判决,而被申请人确有困难时,经严格的批准程序从司法救助基金中抽取一定费用,让当事人暂渡难关,法院再继续执行,填补所抽取的费用,对于应该承担费用但无履行能力的被申请人,则由“司法救助基金”为其埋单!
司法救助基金,可以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创举,但在初级阶段还有不少派生的问题,其一,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尚未形成一定规模,大多数的当事人甚至包括基层法官不了解这项制度,就更别提如何运用了。其二,资金来源是一个大问题,用去的资金如何填补?这又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其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基金?申请程序又该怎样规范?具体程序必须确实可行,否则非但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还会成为某些恶意的被执行人逃避义务的“绿色通道”。
因此如何使得公正的判决能够行之有效的执行,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基金的作用,使其达到效益的最大化,从而更加充分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与申请的标准与程序方面谈谈笔者的一些建议和意见,仅供参酌。
一、司法救助金的来源问题
绵阳市首创的司法救助金制度是由地方财政拨款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但是我们应该想到的是,政府的拨款毕竟有限,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个别比较富裕的地区的财政或许有有能力支持,多数经济欠发达地区运行起来肯定就相对的困难,然而恰恰就是这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才才会比较多的执行不能的现象,才更需要司法救助基金的援助。
因此仅仅靠地方政府的拨款远远不够,建议建立全国性的譬如“中华司法救助基金会”等,基金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拨出部分款项,其余的由政府向社会和个人募集,鼓励有能力和资金的人投资,再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各方面的情况分别设立,进行全国性的、全方位的资金互融。并在法院设置专门部门,由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由政府为其在银行设置专门帐户,便于法院的执行。同时也省去当事人求助无门等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此外还可以防止政府与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扯皮。
二、司法救助基金申请的标准与程序
我们可以效仿法律援助基金设立的标准来设立,被执行人如确有以下情况均可以向法院申请:1、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2、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未成年的孤儿;3、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且生活困难的;4、孤儿院、敬老院、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等;5、农村无固定收入的、无劳动能力、经济十分困难的,年迈无人赡养的生活困难的老人。
申请的程序:被执行人在主观上无恶意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示经济确实困难的证明,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并由法院派专门人员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后做好备案,并由当地村委会、居委会、相关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监督。
司法救助基金其实只是一种暂时性的措施,一旦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就由法院继续执行,因此这类案件必须符合严格标准和经过严格的程序。当然,被执行人也应该积极自救,一旦有能力支付也应该积极配合法院予以补交。一项新制度的实行与推广并非易事,既需要各个部门的相互配合协调,也需要各级政府、党委的支持,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符合本地区的行之有效的措施与标准,当然也离不开来自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司法救助基金一定可以发挥其星星之火的燎原之势,从而真正能为“执行难”问题分忧解难,确保每一份公正的判决都能达到其效益的最大化。